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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各乡镇,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农计〔2018〕10号《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神农架林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生产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各乡镇和农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18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73个品目(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调整工作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按年度进行。
林区农机局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证本地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附件2)。配备柴油机的农机产品须安装国Ⅲ柴油机。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受上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四是农村计生家庭;五是农村贫困户。
(二)补贴标准。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承包耕地200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附件3)”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4),一式3份(供货单位、购机者各存1份,1份交县级农机部门),并开具全额机打,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中央补贴额、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必须由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异地购机者自带人机合影,办理购机手续。
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
购机者须及时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农机部门,凭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购机者(一)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到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补贴资格和机具核实。
核实无误后,农机部门现场受理补贴申请,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农机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人机合影、购机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系统打印)。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补贴标识”。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农机部门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
林区农机局定期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通过神农架林区农机信息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上及时发布有关补贴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林区农机局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按时报送林区财政局。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拨付至合作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
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要及时告知农机部门。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会同财政局根据省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2)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受理申请、机具核实、资料审核、登记建档、补贴公示等,每季度向林区财政局报送一次补贴结算资料;做好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送信息及材料;在神农架林区农机门户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加强对全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补贴产品质量纠纷,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与乡镇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3)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部门。
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每季度组织一次兑付和结算工作;拨付补贴资金到农户“一卡(折)通”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林区农机局、财政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林区政府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对农机和财政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和搭售杂志书籍,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补贴机具登记管理,林区农机局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编号建档,并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对所有机具的铭牌标识、人机合影照片都必须在补贴系统中上传。
加强补贴机具档案管理,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每份农户购机档案内容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购机户身份证双面(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3.购机复印件;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林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将购机补贴实施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林区农机局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受理农户结算资料后,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通过“公示到村”或网上公示等形式,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林区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5)(含合作社和补贴对象)和林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上公布,并确保3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林区农机局、林区财政局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要逐台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其他机具可通过组织开展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林区核查比例应不低于购机总数的15%。 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非凡体育app,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机具的核查比例应不低于50%,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下机具的核查比例应不低于10%。
林区农机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林区农机局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林区农机局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林区财政局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访条例》中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
林区农机局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非凡体育最新、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按照《湖北省农机化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将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工作,真正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对于年度内被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将扣减或不安排中央补贴资金。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湖北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无发动机产品应标注适配动力功率)、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要求字迹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机体不易损坏部件显要处。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方便查看。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应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补贴机具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则无需打印产品型号),标注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动力机具还需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有国家规定外,产品标注字体和字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补贴产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湖北省补贴机具,xx县(市、区)监督电话:……”, 20XX年指机具销售和补贴办理所在年度,xx市是指补贴办理所在县(市、区),每个县(市、区)统一公布监督电话(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3种颜色,字体为正楷,字迹清晰)。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动力机械还应按照环保部要求加装环保信息标签,并在机体上打印机械环保代码。
(二)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由县级农机部门依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1.自主选择供货企业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依法依规维权。
2.带机到县级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提交补贴证明材料,办理补贴手续,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主动配合供货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安装及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等工作。
4.所购置机具未重复报补,且补贴额未超过限额,本人也未被取消补贴资格,若情况不实,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1.所售机具为符合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且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据实开具机具销售总额,如机具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将主动向省级农机部门书面报告。
2.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机具销售行为及机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补贴产品的配置、主要技术参数等与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一致。
4.如因经营违规行为,导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